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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经费报销规定
2018-06-18 20:08 财务处  审核人:

西北工业大学经费报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全面规范我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报销规定,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经费报销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应税票据、非税票据、西北工业大学内部结算统一票据和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领款凭证。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应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的名称、填开日期、填开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经济业务内容须具体、清楚,否则应由填开单位附加清单,并在清单上盖章。

2.应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非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专用章。

4.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校财务处统一印制,加盖西北工业大学财务专用章和填开单位印章。

5.自制原始凭证由学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统一印制,填制单位负责人、填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开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有合同且合同规定明确的,可以不开清单,但需要在票据中注明“见xxx合同”字样。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当事人)应索取国际支付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支付人(或单位)、收款人(或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汇率按报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卖出牌价计算。

第五条  以下票据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1.凭证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

2.涂改后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3.隔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未报销的票据;

4.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5.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如各种形式的白条等。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取得票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不及时报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报销前,票据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不得代签。报销2张以上的票据时,负责人无需在每张票据上签字,可以汇总签字。汇总时要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负责人必须签写同意报销**元,并注明经费名称或经费代码。

第七条 学校经费分校、院()两级管理,各单位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经费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可以将经费审批权委托相关人员,委托他人时应向财务处备案(提供书面委托证明)。接待费支出、奖福基金支出、乘坐飞机和自驾车出差事项不能委托他人。

第八条 为了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同性质的经费根据报销金额大小对校长、财务处处长、财务处科长和财务处一般工作人员分别划分了审批权限,见下表: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单位:万元


限 别

审批人


现金



日常经费


项目经费

基本建设


校基金


招待费


审核人

0.5

2

5

5



科长

O.52

25

510

20

O.5

O.2

副处长

25

510

1030

20-100

0.51

O.21

处长

510

1030

3050

100-500

13

13

主管校长

1020

3050

50100

500-1500

35

310

校长

20以上

50以上

100以上

1500以上

5以上

10以上

说明:1.属校长范围内的支出审批事项,可以授权给处长;

   2.执行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标准的,包括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日常经费;

3.执行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标准的,包括科研经费、代管经费、院系处基金和研究发展基金及教育事业专项;

4.执行学校基金支出审批标准的,包括学校一般基金、学校专用基金、留本基金和应付及暂存经费。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丢失票据(不包括出差相关票据),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本单位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5000元以下由科长签字,5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的处长签字。

第十条 各种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负责人对所报销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报销时应如实陈述所经手的业务,如果由他人代办报销,代办人应清楚所代办业务的内容。财务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同时报销多项业务时,应分类报销,与所办业务无关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除西安、渭南、咸阳、杨凌、宝鸡地区外,均须填开出差报告单。出差人员凭出差报告单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出差报告单中应明确出差人数、每位人员的姓名和职称(或职务)、起止日期、乘用交通工具、出差事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批次五人以上(不含学生)出差,须经党政办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见下表:


教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


标准 交通工具

职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士、校级领导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副教授以上职称、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除院士、校级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者,必须事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人须在出差报告单上签字。由教育事业费支付差旅费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由单位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批,院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由经费支配院、处的行政负责人审批。由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现职正处级干部乘坐单程飞机,无需审批。

第十五条 乘坐飞机未经批准或事后审批的,报销原则是:出发地与目的地合理火车票价(含路途补助)与乘坐飞机费用(含飞机票价、保险费、燃油附加费出入机场的交通费)比较,从低报销。合理火车票价指出发地与目的地最短距离最高标准的火车票价。

乘坐国际航班的,飞机票与其发票同时报销(国内部分可单独报销)

第十六条 乘坐火车出差,符合第十三条规定而没有达到乘坐标准的,给予合理火车票价差额部分50%的补助。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报销标准见下表:


教职工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标准 地区

职别

沿海地区及省会城市

(见附表)

其他地区

院士、校级领导

480

420

正高级职称、现职正处级干部

300

240

副高级职称、现职副处级干部

240

180

其他人员

180

120

说明:有职称且有职务的人员,报销时就高不就低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埠出差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伙食、交通及通讯费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外埠出差,不分地区、不分职别、也不分在途还是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费补助30元,交通费补助40元,通讯费补助10元。享受学校移动电话补贴的人员,不再发给出差通讯费补助。

第二十条 伙食、交通及通讯费实行包干,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了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期间发给伙食补助,没有明确的,视同由会议费负担,不发给伙食费。交纳了会务费(含资料费等)的,会议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实报实销。会议期间交通补助减半。

第二十二条 出差发生的车船票订票手续费,在30元之内据实报销。出差人员转车等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一切费用自理。

发生的退票手续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讲课,时间在1 5天以内,按正常出差发给补助,15天以上45天以内补助减半,45天以上补助按四分之一发给。到外地见习、扶贫、支教等,工作期间按正常出差补助的四分之一发给。

第二十四条 参加水下航行器和飞行器外场试验,测试人员从到试验场地次日起至离场日止,每人每天除享受出差补助外,另加场外综合补贴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因病在外埠住院,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不发交通、通讯和住宿补助,住院超过30天的,停发伙食补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经批准出差,车船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但不得乘坐火车软卧和飞机。住宿不实行包干,在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以内凭票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包干每天20元,交通补助包干每天10元,发生的餐费和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外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带队教师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学生只能报销火车硬座,住宿每人每天30元,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包干每人每天5元,交通补助包干每人每天2元,发生的餐费和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终了就地放假或假期终了直接到实习地,可在学校径直至实习地点所需的车、船票价内,按实际票价报销,并按自实习地点径直至学校的路途时间计算伙食补助。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比赛,凭比赛通知办理差旅费借款或报销手续。由比赛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实报实销。

比赛组织单位没有统一安排的:参加校际间比赛,往返限乘火车硬座或公共汽车;参加省级以上全国正式比赛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双程火车硬卧;住宿费不包干,每人每天5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费补助包干,每人每天20元。领队及教练员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或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票,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费用一律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除按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执行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己满十六岁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发给。

2.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发给。

3.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4.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市内运费等杂项支出均由个人自理。

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依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6.工作人员(包括有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入我校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报销时,无调出单位调遣费的,不予报销工作调动的差旅费。

7.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地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8.人才引进人员的来校差旅费标准,按工作人员调动的标准执行,行李费按每人1000公斤的火车运费标准内按实际支出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对于来校人员,要根据其出差住宿费包干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丢失车船票、住宿费等票据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同行出差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院领导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含研究生)丢失火车票的、按硬座票的一半报销;工作人员丢失卧铺票、飞机票,按火车硬座给予报销。车船票丢失,不发给差额补助。

2. 出差人员除丢失车船票以外的任何票据,均不得报销。

第三十五条 经过学校批准单位购置的车辆,可以报销购置车辆费用及车辆运行费;经学校批准单位租用的车辆,可以报销汽车租赁费、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租赁费票据必须注明租用时间、车型和单价;科研项目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可以租用汽车,报销费用项目与单位租用车相同。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罚款和租用车发生的维修费均不能报销。

第三十六条 自驾车到西安市外(含闫良)出差,必须开出差报告审批单,审批单按第十二条规定填开,在“交通工具”栏应注明自驾车。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单位签章。其中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报销的,除履行本单位审批程序外,还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自驾车出差报销费用包括:租车费、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租车费根据市场价格确认,汽油费根据市场价格和出差合理里程确认,过桥费和停车费据实报销。

报销费用仅限于出差往返路途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自驾车到陕西关中地区以外的地方出差,报销时按西安市至目的地火车卧铺票价与自驾车费用比较,从低报销。。

同单位多人同批出差时,自驾车报销按辆计算,不按人平均计算。

第三十九条 西安市内出差,应写明出差事由和所去单位(或地点),经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处报销,乘坐出租车不发给误餐补助;乘坐公交车报销时发给每人每餐10元误餐补助。


   第四章 人员经费报销规定

第四十条 人员经费是学校经费报销的重要方面,报销凭证由学校统一印制,各类凭证的格式、内容及填制要求见附件。可以在学校翱翔网站或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四十一条 人员经费的支付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教职工经费增加项目和调整标准由人事处负责,学生经费增加项目和调整标准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现行的支付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第四十二条 工资、津贴、工资性补助及离退休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人事处和组织部提供每个职工的发放标准,财务处制表,定期发放。每月工资发放后,根据工资一级和二级汇总表和支付工资的转帐支票存根办理报销手续,汇总表经过财务处主管会计核算的处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 集中发放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由学生处提供受支助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各种支助标准,财务处制表,统一发放。根据汇总表和银行票据回单办理报销手续,汇总表须经财务处主管会计核算的处长签字。

非集中发放的,由学生持经费支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批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领款单。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处长或科长签字。

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补助由体育部根据训练出勤情况,体育部主任签字后统一发放。

第四十四条 由教育事业费统一支付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和返聘费由用工单位填表,由人事处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支付的计划外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计划外用工费、督导费、稿费、制作费、班主任费等,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规定的人员经费发放单,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在职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参加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评审、监考、制作、审稿等工作,不能领取相关劳务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学校规定领取加班费。

第四十七条 由学校支付的奖金报销时应提供学校文件或校长批件,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领款单,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办理领款手续。由单位支付的奖金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人员经费发放单,单位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支付的奖金报销时,应提供学校文件或校长批件。集中发放的,科技处根据各院、处上报的名单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刷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发放汇总表,由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非集中发放的,由院、处填写西北工业大学领款收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支付的评审费、聘工费、助研费等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科研项目人员费发放单,项目负责人、院科研秘书和制表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条 以下情况支付的人员经费,不予报销:

1. 支付经费项目未经学校审批的;

2. 超过学校规定标准发放的;

3. 金额计算错误,更改处没有签章的;

4. 审批单位、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章和签字不全或代签的;

5. 扣款事项不全或错误的;

6.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制表人应对发放人员经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行为学校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处理。

第五章 购买材料及固定资产报销规定

第五十二条 2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实验室与设备处、基建处、科技处、新区办、国防研究院、无人机所,下同)签订购货合同,5万元到20万元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议标,2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5万美元以上)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报销时经办人持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购货发票、采购合同(2万元以上)、中标通知书原件、入库单(指工程实践中心)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和仪器、办公家具、图书资料、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购建固定资产2万元以上(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购货合同,5万元到20万元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会同项目单位议标,2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5万美元以上)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

第五十四条 购买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报销时,经办人持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购货发票、购货合同(教育事业费2万元以上),分别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登记,然后到财务处报销。交付对方的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办理登记手续,需科技处签字。

第五十五条 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仪器设备等采购,按《西北工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图书资料采购分为图书馆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由图书馆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办理,同时应建立合理规范的图书资料登记手续,报销手续同前款规定。单位分散采购的图书资料,一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在本院资料室办理登记手续,报销时持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院资料管理员签字的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一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销前须在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购买知识产权,2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须经科技处签订购货合同,2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5万美元以上)由科技处委托招标办组织招标。报销时凭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签章的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校内制作形成的知识产权,根据需要由科技处审批,凭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证明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基建完工项目经费的报销,凭基建项目竣工的有关证明、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办理报销手续。基建项目完工后基建处应在六个月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拨交单、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同时将固定资产拨交单交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维修由国资处或者基建处审批。报销人持项目竣工的有关证明(维修预算合同书等)、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五万元以上)及相关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以下商品实行专控:汽车、照相机(含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摄像机、高级音响设备、复印机(含速印机)、空调。购买以上商品,用教育事业费日常经费报销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用教育事业费项目经费报销的,应在任务书中明确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型号,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校内结算的报销

第六十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西北工业大学内部结算统一票据”。可由收款单位集中结算,也可以由付款单位或收款单位分别结算;结算的付款方负责人和经办人、收款方的收款人应在票据上签字,经费代码应填写准确;集中票据结算超过10份,收款单位应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六十一条 校内转账业务于每月25日至30日集中办理,各转账单位应及时分类汇总相关票据,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办理的,财务处不再受理。转账时学校按照结算金额扣除收款单位2%的管理费。

第七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接待费包括接待餐费、用车费、参观费、门票和住宿费,各单位在接待工作中应节俭办事、杜绝浪费,按学校规定掌握开支标准,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教育事业费支付的接待费,接待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在接待费票据背面注明接待事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不能委托其他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科研经费支付的接待费,接待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在接待费票据背面注明接待事由,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学校教学行政发生的接待费在接待费科目列支;各单位发生的接待费由单位基金列支;纵向科研经费按国家规定在其他费用中列支;横向科研经费根据项目计划在其他费用列支。其他经费不得列支接待费。

工作人员在外地发生的招待费按本条规定与出差费用同时报销,但在接待费中列支,不得挤占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开会原则上在校内进行,不得到度假村开会。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开会,事前应向党政办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报销。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政机关及各学院办公室、实验室的固定电话,凭话费单据实报销,学校规定的移动话费报销时,必须提供报销人的手机号码备查(号码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在规定限额内凭话费单报销,不得全年包干报销话费。

第六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固定话费和移动话费时,凭当月话费单按以下标准报销:

课题负责人报销话费总额的90%

课题组成员报销话费总额的70%

第六十六条 电话费报销时必须持当期话费单。所有预付话费均不能报销,如:话费单中的“本期结余话费”、各种形式的缴费卡票据等。除当年第四季度话费可以在下年度报销外,其它时间的话费均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六十七条 订阅报刊杂志的规定:

1.行政单位订阅报纸、杂志,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校宣传部按规定用宣传经费统一给有关行政处级单位订阅报纸一份。

行政处级单位除校宣传部订阅的一份报纸外,可以用办公经费或自筹经费另订报纸一份,杂志二份。

行政科室,可以用办公经费或自筹经费订阅一份报纸、一份杂志。

2.各系、研究室的资料室,在其经费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适量订阅与业务有关的报纸、杂志。

3.科研课题组,可以根据专业需要,用科研经费订阅专业报纸、杂志。订阅报刊种类、数量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4.各产业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报纸、杂志的订阅办法。

5.各单位不得用公费订阅与本专业或工作业务无关的小报、参考消息和生活型、娱乐型杂志。

6.订阅报纸、杂志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经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凭订阅发票到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11日起实行。原《西北工业大学报销规定》(校财字1995432号文件)同时作废,此前学校的文件、规定、批件与之抵触的,停止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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